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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货代货主注意!海关舱单申报新规6月1日即将开始实施!违者或查验被扣!

时间:2018/5/29 17:58:24
海关总署于2017年11月21日公布公告2017年第56号,并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预配舱单数据项的传输要求作出相应调整,将影响所有的外贸,货代和报关企业。新规正式实施后,如果舱单没有按新规进行申报,货物将会被扣!进而引发大量额外费用!无论是通过空运还是海运出口。外贸货代企业需注意!

56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在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相关事项,涉及企业备案、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时限、填制规范等诸多方面,共有40个附件,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解读:

56号公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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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时限控制

   明确数据项要求

   严密业务控制逻辑


56号公告主要内容

1.明确按照规定时限和数据规范传输数据的义务

2.明确开启传输时限开关的要求

3.明确备案资料发生变动后的变更时限

4.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用,以及收发货人AEO编码数据项

传输时限

原始舱单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

   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

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预配舱单应当在申报前向海关传输主要数据。在海关接受主要数据传输后,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

   船舶应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航空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铁路列车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公路车辆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1小时以前。


敲黑板:舱单传输具体时限要求详见署令第172号第九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空箱等特殊情况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7号、第101号。

数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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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问题

Question1

56号公告的实施方式是什么?

56号公告将由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实施。

Question2

超过规定时限后舱单还能传输吗?

可以。舱单传输人会受到超时限回执:“舱单已入库,舱单传输超时限,等待海关风险分析”

划重点:可正常报关

Question3

超过规定时限后舱单数据还能变更吗?

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货物、物品已经报关的除外。

超过规定时限后申请变更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数据的,变更申请需要由海关人工审核。

敲黑板:详见署令第172号第四章有关规定。

Question4

新的报文结构在哪里可以获得?

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40号和41号

Question5

海关如何对“货物简要描述”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56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了提(运)单下各项货物、物品名称应当在“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中逐一、完整、准确填写。海关对“货物简要描述”的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举个例子,如果舱单传输人把“电子游戏机”申报成负面清单中的大品名“数码产品”,系统将不接受申报作自动退单处理。

敲黑板:负面清单详见海关总署公告第56号公告附件39

Question6

可能面临的频繁的舱单变更,以及海关人工审核的效率。

公告实施初期不可避免,请大家做好业务学习和政策宣传,如企业有相关疑问可通过12360联系监管通关处或现场海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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