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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报关单品名限制提升至50个,已经开始执行

时间:2016/7/25 12:02:01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品名限制变更为50个。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8号公告称,将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进行修改,其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商品项数上限将由20项提高到50项。公告将于5月16日生效执行。


 

宁波方面相关人士透露,当前一般贸易报关的报关单已调整为50个,而跨境系统尚在调整中,还是按照20个限制,因此一份采购入库单的品名数量最多只能是20个品名。跨境报关单也依旧沿用老版本的报关单。该业内人士称,关于品名限制变更具体执行时间还需看系统调整速度,毕竟发文也需要和实际匹配。


 

在此提醒各位商家,除了品名数量之外,在海关系统尚未调整好之前,一份采购入库单对应一套报关资料,超过20个品名,每20个品名,要单独做一套报关资料和采购入库单。在报关报检时还需确保每票的品名与入库单一致,避免后续造成重新预约入库单的困境。


 

另外,跨境申报,超过5个品名,海关国检内部默认会加大查验概率,延长通关时效,增加查验费用,各商家还需注意控制合理数量。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要求,现决定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进行修改,有关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此次修改4种单证:进口货物报关单(JG01)、出口货物报关单(JG02)、进境货物备案清单(JG21)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JG22),调整后的单证样式参见附件1–附件4。
        二、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内容包括:删除原报关单上“征税比例/结汇方式”、“批准文号”、“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填制日期”;原“经营单位”修改为“收发货人”,原“收/发货单位”修改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贸易方式”修改为“监管方式”,原“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修改为“海关批注及签章”,原“兹申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修改为“兹申明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增加“贸易国(地区)”、“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其中后三项将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单页报关单最多打印8个商品项;报关单条形码位置固定为报关单右上角。
        三、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修改内容包括:删除原备案清单上“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填制日期”;原“区内经营单位”修改为“收发货人”,原“区内收/发货单位”修改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贸易方式”修改为“监管方式”,原“海关备案审核”修改为“海关批注及签章”,原“兹申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修改为“兹申明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增加“贸易国(地区)”,“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其中后三项将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单页备案清单最多打印8个商品项;备案清单条形码位置固定为备案清单右上角。
       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商品项数上限由20项提高到50项。

      修改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自2016年5月16日起启用,空白的原格式报关单、备案清单作废,但在此之前已打印并经海关签章的原格式报关单、备案清单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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